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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研复习笔记之占有

第十五章 占有

一、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指对于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的一种状态。占有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

占有的【特征】:

(1)占有的标的物仅限于物;

(2)占有必须是对物产生了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

二、占有的类型

(1)依占有是否有法律上的原因或根据,占有可以分为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二者的区别在于法律保护的程度不同。根据占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权占有又可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没有合法根据而为之占有;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没有合法根据而为之占有。只有善意占有人方可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根据占有的手段,无权占有还可分为暴力占有与和平占有。暴力占有是指通过暴力手段而取得的占有;和平占有是指通过非暴力手段获得的占有。

(2)依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物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直接占有即直接对物加以管领之占有;间接占有指虽不直接占有物,但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物加以间接支配的占有。如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为直接占有人,出租人为间接占有人。

(3)依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占有可分为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而为之占有;否则即为他主占有。

三、占有的保护

(1)占有物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2)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3)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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