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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研复习笔记之不当得利
第十六章 债权概述
第三节 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财产受损的事实。通说认为不当得利属于事件。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一方获得利益即指财产的增加,财产的增加包括积极的增加与消极的增加两种情形。 2.他方受有损失。他方所受损失可以是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也可以是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
3.一方获益和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合法根据。没有合法根据指的是一方获益既无法律上的根据,亦无合同上的根据。没有合法根据包括取得利益时即无合法根据和取得利益时虽有合法根据但嗣后该根据丧失两种情形。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受有损失的一方享有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获得利益的一方负有返还利益的义务。应予返还的利益,包括原物、原物所生的孳息以及利用原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
【返还利益的具体范围】依获得利益一方的主观心态而定:
(1)受益方为善意时,若损失大于利益,只返还现存利益;若损失小于利益,返还利益的范围以损失为准。
(2)受益方为恶意时,应返还其取得的全部利益;若利益少于损失,还须就损失与利益之间的差额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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