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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考研专业推荐: 建筑学硕士

很多同学本科专业选择几乎是想当然定下来的、或者是家人推荐,等到真的读的时候才发现不适合自己。所以想通过考研重新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小编这么善解人意,当然是要帮大家解决问题啦,特为23考生发布一个新的系列文章——专业推荐系列。今天推荐的专业是:建筑学硕士。

建筑学硕士

专业名称:建筑学

专业代码:0851

门类/类别:工学

建筑学硕士专业介绍

(1992年1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原则通过)

一、目的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及对外交流的需要,全面提高建筑设计专业人才的素质,促进我国建筑学专业教育水平的提高。特设置建筑学专业学位。

二、学位分级及授予对象

建筑学专业学位分建筑学学士、建筑学硕士两级。

(一)学士学位

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达到下列水平者授予建筑学学士学位。

1、掌握必备的建筑设计的方法与理论、现代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理论,了解中外建筑的历史和理论、美学理论、了解人的心理、生理行为与建筑内外环境的相关性理论。

2、掌握必备的建筑结构、建筑技术、建筑设备、建筑安全和建筑材料等知识,以及有关的建筑设计标准与规范;了解有关的建筑经济知识与我国现行的建筑法规,了解我国现订的基本建设程序以及从工程立项到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了解与建筑师从业有关的法律、条令和规定。

3、具有从事实际建筑设计(包括建筑群体、卓体、局部、细部设计)所需的能力;具有计算机辅助建筑设计系统的基本知识和操作能力;具有不同设计阶段所需的表达能力,了解建筑师在工程建设的各阶段中所起的作用及其职责;了解组织协调各工种的基本做法和要求。

4、掌握正确的调研方法,并具有从事建筑专业调研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硕士学位

高等学校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毕业研究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达到下列水平者,授予建筑学硕士学位。

1、掌握建筑设计方法和理论、现代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理论,了解中外建筑的历史,理解有关的建筑理论、美学理论、人的心理、生理、行为与建筑内外环境的相关性理论。

2、掌握建筑结构、建筑技术、建筑设备、建筑安全和建筑材料等方面的知识以及相关的建筑设计标准与规范。熟悉有关的建筑经济知识和我国现行的建筑法规。了解我国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以及从工程立项到设计施工的全过程,了解建筑师从业的有关法律、条令和规定。

3、具有独立从事中等复杂程度实际工程的建筑设计能力;具有进行建筑群体、单体、局部、细部设计所需的工作能力;具有计算机辅助建筑设计系统的设计、操作能力;具有不同设计阶段所需的表达能力。

4、掌握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施工管理、工程监理的有关知识,具有组织及协调各工种所需的基本能力。

5、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能在导师指导下完成本专业主要是应用研究方面的论文或从事工程设计方面的专题论文。

三、学位授予

(一)学士学位

建筑学学士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其建筑学专业(本科)已获得《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合格证书》并在评估合格有效期内的高等学校授予。

获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在评估合格有效期内.其建筑学专业不再行使工学学士学位授予权。

未获建筑学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其建筑学专业已有工学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仍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有关规定行使工学学士学位授予权。

(二)硕士学位

建筑学硕士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其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已获得《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评估合格证书》并在评估合格有效期内的高等学校授予。

获得建筑学硕士学位授子权的高等学校,其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硕士点仍保留工学硕士学位授予权。

已获建筑学硕士学位者,不再授予工学硕士学位;已获工学硕士学位者,亦不再授予建筑学硕士学位。

未获建筑学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其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仍可按《学位条例》有关规定授予工学硕士学位。

关于建筑学专业学位的授予,不再另行制定实施办法,各学位授予单位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规定:

(一)建筑学专业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二)建筑学专业学位具有专业资格的证明效力,与国家建筑师注册制度相互衔接,在注册建筑师考试资格的审核中,对建筑设计实务经历的要求,应视申请者所获学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与建设部及有关部门商定。

(三)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符合《学位条例》的有关规定,达到本方案规定水平者,可参照《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授子建筑学专业学位。

建筑学硕士招生院校共34所

单位名称 省市名称 单位名称 省市名称
清华大学 北京市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市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市 北方工业大学 北京市
北京建筑大学 北京市 天津大学 天津市
内蒙古工业大学 内蒙古自治区 大连理工大学 辽宁省
沈阳建筑大学 辽宁省 吉林建筑大学 吉林省
哈尔滨工业大学 黑龙江省 同济大学 上海市
南京大学 江苏省 东南大学 江苏省
南京工业大学 江苏省 浙江大学 浙江省
合肥工业大学 安徽省 厦门大学 福建省
华侨大学 福建省 青岛理工大学 山东省
山东建筑大学 山东省 郑州大学 河南省
武汉大学 湖北省 华中科技大学 湖北省
武汉理工大学 湖北省 湖南大学 湖南省
中南大学 湖南省 华南理工大学 广东省
深圳大学 广东省 重庆大学 重庆市
西南交通大学 四川省 昆明理工大学 云南省
西安交通大学 陕西省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陕西省
 
 

建筑学专业院校排名

评估结果 学校代码及名称
A+
10003      清华大学
10286      东南大学
A-
10056      天津大学
10247      同济大学
10561      华南理工大学
B+
10213      哈尔滨工业大学
10335      浙江大学
10487      华中科技大学
10611      重庆大学
10703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B
10016      北京建筑大学
10141      大连理工大学
10153      沈阳建筑大学
10284      南京大学
10486      武汉大学
10532      湖南大学
B-
10005      北京工业大学
10359      合肥工业大学
10430      山东建筑大学
10590      深圳大学
10613      西南交通大学
C+
10047      中央美术学院
10248      上海交通大学
10384      厦门大学
10385      华侨大学
10429      青岛理工大学
10674      昆明理工大学
10878      安徽建筑大学
C
10004      北京交通大学
10191      吉林建筑大学
10291      南京工业大学
10386      福州大学
C-
10128      内蒙古工业大学
10332      苏州科技大学
10459      郑州大学
10698      西安交通大学
10710      长安大学

以上就是“建筑学硕士”的介绍内容,如果同学想了解更多考研专业,欢迎关注专业解析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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