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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考研:法理学考试大纲变动对比分析

综合课变动主要体现在法理学与宪法部分,均为表述的完善。

综合课考查目标中调整为:掌握*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会涉及到具体表述的变化。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主要原则新增:党的领导原则。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新增:专门委员会与调查委员会。但是这两个内容在22版考试分析中均有体现,因此不能算纯粹的新增。其他法理学与宪法均为表述的完善,法制史无变化。

23法硕非法学/法学考试大纲变动对比
法理学 考察目标 掌握*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 变更,原为掌握*法治思想的基本要义
第六章法律要素与法律体系
第三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完善表述,增加“中国特色”四字
第八章法律实施
第三节司法
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变更,原为“司法独立原则”
第十二章法治第二节*法治思想与全面依法治国 一、*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 变更,原为“*法治思想的基本要义”

法理学考试分析详细变动

(仅限实质性变动,字词、标点、细节表述的完善等未列举)

法理学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法学 1. 法学的产生和发展表述中
将“在西方,法学最早导源于古希腊”调整“在西方,法学最早起源于古希腊”。
2. 西方主要法学流派”的“社会法学派”
①将“社会法学派起源于 19 世纪后半期的德国”修改成“社会法学派起源于 19 世纪后半期的欧洲”;
②将“该学派在德国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艾尔利希” 修改成“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奥地利的埃尔利希”
③将“社会法学派强调研究"现实的法学"“修改成“社会法学派强调研究"现实的法"“
④将 ”反对分析法学派仅仅对法律进行形式逻辑上的研究,但他们对其的批判是从反科学的立场出发的“中的“但他们对其的批判是从反科学的立场出发的”删除;
⑤最后一句话增加“法国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也是社会法学派的重要一支,强调从社会连带关系的角度研究法律相关问题。”
3.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分析”表述中
①增加“他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地,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②“在这这部手稿中,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法律不是以脱离现实基础的自由意志为基础的。“修改为“他们认为,法律是作为国家权力基础的其他关系的一种标志和表现。”
③“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批判资产阶级的谬论时指出,资产阶级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资产阶级阶级意志的体现” 修改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批判资产阶级的谬论时指出,资产阶级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资产阶级意志”;
④将“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全面系统地分析了构成法的现象基础的经济关系“修改为”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全面系统地分析了构成法的关系的基础的经济关系”;
⑤将”马克思逝世后,恩格斯勇敢地捍卫了马克思的思想学说,并且根据新的历史条件,先后完成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等著述,从而推进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修改为”马克思逝世后,恩格斯勇敢地捍卫了马克思的思想学说,并且根据新的历史条件,先后完成了《论住宅问题》《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反杜林论》等著述,从而推进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⑥在“分析”第二段最后一句话增加“列宁认为,对政治法律形式的说明要到物质生活关系中去寻找,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
⑦将“分析”第三段修改为“马克思主义对法律社会学、自然法学、分析法学、批判法学、女权主义法学、后现代法学、种族批判法学、法律地理学等当代法学流派产生了或多或少的影响。马克思主义法学具有实践性、批判性、人文性和历史性的主要特征。第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实践性。马克思主义法学创立了实践本体论的法律观。马克思将法律的基础从概念天国拉回到人类生活,从社会意识拉回到社会实践。法律的产生和发展离不开实践,法律是人类实践的产物。第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人文性。马克思主义法学是西方人文主义法律思想的继承者,人的解放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关注的中心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学关注的不是抽象的人,而是现实的具体的人。在马克思的学说中,法律也是实现人的解放的一种方式,人的解放的实现离不开法律。第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批判性。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在批判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产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运用阶级分析方法揭示了资本主义法律的实质。第四,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历史性。马克思主义法学强调法律和权利的时间性和空间性。法律和权利不是超历史的抽象存在物,而是与一定的历史阶段和经济发展水平联系在一起的具体存在物。”
4.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历史进程的表述中《关于废除伪法统》删除。
第二节 法理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表述中 “创造性转换”调整为 “创造性转化和创造性 发展”
第二章 法的特征与本质
第一节
法的基本特征
1. “法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和“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权威性””的表述中 “法律”替换为“法”
第三节 法的本质 1. 法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的表述中
①将“11 世纪经院主义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修改为“13 世纪经院主义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
②在“民族精神论”的表述中,将“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卡尔·冯·萨维尼在《论当代在立法和法理学方面的使命》中指出“修改为“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卡尔·冯·萨维尼在《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中指出”。
2. 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的表述中,将【分析】第一、第二段修改为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一段话很好地论述了意志与法律的关系。他们写道: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具有国家意志即法律这种一般表现形式,其内容总是由这个阶级的关系决定的。结合上下文,特定关系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生活关系。统治阶级使他们的意志具有国家意志即法律这种一般形式。在这里,马克思、恩格斯将国家意志等同于法律。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对资产阶级国家法律的一个客观描述。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由此推出,资产阶级的法是被奉为法律的资产阶级意志,或者说阶级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利用掌握国家政权这一政治优势,有必要、也有可能将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然后体现为国家的法律。法律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这种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是统治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马克思认为,法律表面上是国家意志或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意志的内容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人类社会所包括的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诸方面,主要指统治阶级赖以建立其政治统治的经济关系。从根本上讲,法律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关系。马克思认为,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生产关系的不断再生产取得了规则和有秩序的固定形式。这种规则和秩序一开始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转化为成文的法律。由此可见,法律源于生产关系。列宁对此做出了精彩的总结:生产关系的体系是社会的基础,政治法律形式和某些社会思潮则是这个基础的外表。马克思在批判蒲鲁东时指出,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恩格斯认为经济关系是法律的决定性因素,法律等上层建筑归根结底都由经济关系形成的现实基础来说明。” 
 
第三章 法的起源与演进
第二节 法的演进 1. “奴隶制法”的表述中公元前 449 年的《十二铜表法》修改成公元前450年
2. 法系”的表述中,将“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修改为“七百多年”
3. 法律继承与移植”的表述中,将“法律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增加“或不同时代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
第三节
法律全球化
1.法律全球化的主要途径”的表述中
①世贸组织成立后的内容缔约国修改为缔约方
②将“突出强调善治或良政原则,要求有关国家在国内实行法治” 修改为“突出强调善治或良政原则,要求有关国家或地区在国内实行法治”
③删除 在 1993年至 1998 年间,不惜巨资,资助 184 个国家进行法律改革
第四章 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
第一节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和分类”的表述中,将【分析】中“这个观点是由英国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拉兹首先提出来的”中的“英国”删除。
第二节 法的价值 1.在“人权”的表述中 “信仰”修改为“宗教信仰”。
2.在“正义具有以下特点”的表述中,将“因而体现出其强烈的主观性。” 修改为“因而体现出强烈的主观性”。
第五章 法的渊源、效力和分类
第一节 法的渊源 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表述中宪法、组织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为《宪法》和《立法法》
第二节 法的效力 1. “法对人的效力”的表述中
①“外国公民通常是指”调整为“外国公民广义上指”
 增加“狭义上仅指具有 外国国籍的自然人。为 便于理解,本部分的 外国公民”采用广义上 的内涵。"
②“但是按照犯罪地的刑 法不构成犯罪的除外。” 替换为“但是按照犯罪 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2. “法的空间效力”的表述中
①第二段在外船舶及飞机” 调整为“该国停泊在境外的船舶及境外飞行器。”
②第三段“在中国境外”调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但是按照犯罪地的刑法不构成犯罪的除外。”调整为“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三节 法的分类 1. “法的一般分类”的表述中”国际法的国际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国家。” 修改为“而国际法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国家。”
2. “西方两大法系的法律分类”的表述中 “民商法”修改为“民法、商法”
第六章 法律要素与法律体系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1. “宪法及其相关法“的表述中,将“还包含处于附属层次的一些法律文件:《国家机关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国籍法》《国旗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公民基本权利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立法法》和《授权法》等等。”修改为“还包含处于附属层次的一些法律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国籍法》《国旗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立法法》《监察法》等。”
2. “行政法“的表述中,将“主要法律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等。特别行政法则指对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法律有《国家安全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监狱法》《土地管理法》《高等教育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海关法》等。” 修改为“主要法律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公务员法》,等等。特别行政法则指对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管理活动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法律有《国家安全法》《监狱法》《土地管理法》《高等教育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海关法》等。”
3.“民商法“的表述中,将“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殊部分,是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修改为“其内容主要包括物权、债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收养、继承、侵权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民法典》《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是其代表性法律。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殊部分,是指调整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代表性法律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等。”
4.“经济法“的表述中,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方针和政策的法律,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农业法,企业法,银行法,市场秩序法,税法等。” 修改为“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方针和政策的法律以及《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统计法》《农业法》《商业银行法》《企业所得税法》等。”
5.“环境法“的表述中,增加“代表性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
6.“社会法“的表述中,将“该部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之后修改为“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规范,如《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等;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规范,如《劳动法》《社会保险法》;促进社会公益的法律规范,如《彩票管理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促进科教、文卫、体育事业发展的法律规范,如《教师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体育法》,等等。”
7. 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发展与完善“的表述中,将“《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 修改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
8.“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发展“的表述中,将“此后至 1966 年"文化大革命"前,立法机关共制定法律、法令 130 多部。” 修改为“此后至 1966 年"文化大革命"前,国家共制定法律、法令和法规,多达 1500 多件。”
9. ①在第一段的表述中,将“《合伙企业法》”删除
②在“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的表述中,将“中国已经进入改革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修改为“中国已经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
第七章 立法
第一节 立法概念 1. “立法的含义“的表述中,将“立法,又称法的创制、法的创立” 修改为“立法,是法的制定的简称,又称法的创制、法的创立”
2.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的表述中
①将“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既不同于联邦制国家结构的二元或多元的立法体制” 修改为“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既不同于联邦制国家的二元或多元立法体制”;
②将“赋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 修改为“赋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
3. “我国《立法法》的主要修改内容会与意义“的表述中
将“涉及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事项的法律草案” 修改为“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
第二节 立法原则 在“科学原则“的表述中将“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修改为”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
第三节 立法程序 在“法律草案的提出“的表述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或 30 名以上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享有立法提案权。” 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团或 30 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享有立法提案权。”
第八章 法律实施
第三节 司法 1.“司法的含义;司法的特点“的表述中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 修改为“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的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
2.在“司法公正原则“的表述
将“我国政府签署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条约》第 14 条第 1 款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件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和公开的审讯。” 修改为“我国政府签署加入的《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条约》第14 条第 1 款规定:"人人在法律或法庭之前,悉属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权利义务涉诉需予判定时,应有权受独立无私之法定管辖法庭公正公开审问。”
3.在“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表述
将“审判不公正所造成的危害远大于一般犯罪,就像污染水源的危害远大于污染水流。“修改为“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第五节 法律监督 在社会监督后内容中,增加“政党监督,在我国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监督。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政治监督显得尤其突出和具有成效。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体现为各级党组织的监督与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后者甚至直接体现为纪委与国家监察机构合署办公,成为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二节 法律制裁 行政处分内容中的“降职”调整为“撤职”
第十二章 法治
第二节 *法治思想与全面依法治国 1.“*法治思想的基本要义”修改为“*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
2.“*法治思想”增加论述深刻、逻辑严密
3. 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在“形成完成的党内法规体系”的最后,增加:“截至 201 年 7 月 1 日,全党现行有效党内法规共 3615 部。其中,党中央制定的中央党内法规 211 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部委党内法规 163 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地方党内法规 3241 部。这些为从严治党提供了规则基础。”
第十三章 章法与社会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法与社会治理
社会治理的内涵 最后一段,全部修改,新内容如下:“*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体现的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社会治理是指在党的领导下,由政府主导,吸纳社会组织等多方面治理主体参与对社会公共事务依法治理的活动;是以实现和维护人民利益为核心,发挥多元治理主体的作用,针对国家治理中的社会问题,完善社会福利、保障改善民生,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推动社会有序发展的过程。因此,社会治理也被认为是新时代确立的一种以人民为中心的科学的法治化多元治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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