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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大纲对比表

接下来主要给大家展示的是关于2018年的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大纲同以往的对比内容,希望大家能有所了解。
科目 2017 2018 变化情况分析
章节 知识点 章节 知识点
民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民法概述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民法概述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本章变化不大 1.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增加“合法原则”、“绿色原则”。 2. 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删除“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第三节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二、平等原则三、自愿原则 四、公平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七、公序良俗原则 第三节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二、平等原则 三、自愿原则四、公平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原则七、公序良俗原则 八、绿色原则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保护。 二、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义务的分类。三、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的特征;民事责任的分类。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一、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保护。 二、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义务的分类。 第四节、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第五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行为;自然事实。 本章变化较大 1.将第三节标题“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改成“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2.将“民事责任”及其具体内容设置成独立的第四节。 3.将“民事法律事实”设置成第五节。
第三章 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 第三章 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三、自然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本章变化较大 1.将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中的“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改为“自然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2.将第三节监护中的“监护的终止”改为“监护关系的终止”。 3.将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中的“宣告失踪的撤销”改为“失踪宣告的撤销;“宣告死亡的撤销”改为“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三节 监 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作用二、监护的分类三、监护人的设定四、监护人的职责五、监护的终止 第三节 监 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作用 二、监护的分类 三、监护人的设定 四、监护人的职责五、监护关系的终止
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失踪的后果;宣告失踪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宣告死亡的后果;宣告死亡的撤销。 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失踪的后果;失踪宣告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宣告死亡的后果;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四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法人概述 第四章 法人 第一节法人概述 本章变化较大。 1.将原来的章节标题由“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改为“法人”。 2.将原来的第二节法人的民事能力整节删除,新增“营利法人”章节以及“营利法人的概念”,“营利法人的机构”,“营利法人出资人的责任”。 3. 将原来的第三节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改为第五节,第三节新增“非营利法人”章节以及“非营利法人的概念”,“非营利法人的类型”。 4.将原来的第四节非法人组织设置成新的第五章,第四节新增“特别法人”章节以及“特别法人的概念”,“特别法人的类型”。
第二节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营利法人 一、营利法人的概念 二、营利法人的机构 三、营利法人出资人的责任
第三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一、法人的成立二、法人的变更三、法人的终止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一、非营利法人的概念 二、非盈利法人的类型
  第四节非法人组织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的类型;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的变更;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第四节特别法人 一、特别法人的概念 二、特别法人的类型
    第五章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二、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本章变化较大,将“”非法人组织设置成独立的章节 1.增加“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2.将“合伙企业”设置成新的一节,并增加“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类型”,“普通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入伙与退伙”;“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3. 将“有限合伙企业”设置成新的一节,并增加“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入伙与退伙”;“有限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第二节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类型二、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入伙与退伙; 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三、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入伙与退伙;有限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本章变化较大 1.第三节意思表示中将“意思表示瑕疵”一节删除,新增“意思表示的生效和撤回”与“意思表示的解释”两节。 2.将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改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 3.将第六节“无效民事行为”改为第五节“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并将其中的所有“民事行为”改为“民事法律行为”。 4. 将第七节“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改为第六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并将其中的所有“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改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5. 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由第八节改为第七节。 6. 将“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由第五节改为第八节。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特征 二、意思表示的形式 三、意思表示瑕疵 第三节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特征二、意思表示的形式三、意思表示的生效和撤回 四、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
第六节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三、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三、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七节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第六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第八节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第七节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章 代理 第一节代理概述一、代理的概念二、代理的特征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二、代理的种类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本章结构变动较小,由原来的第六章改为第七章 1.将第一节代理概述中的“代理的特征”改为“代理的种类”。 2.将第二节代理的分类中的“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删除“指定代理”,改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3. 将第五节的标题由代理关系的终止改为代理终止,并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中删除“指定代理”,改为“法定代理的终止”。
第二节代理的分类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二、本代理和再代理 三、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第二节代理的分类 一、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二、本代理和再代理三、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第三节代理权   第三节代理权  
第四节无权代理    第四节无权代理
第五节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二、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 第五节代理终止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二、法定代理的终止
第七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第一节 诉讼时效概述 一、时效概述二、诉讼时效的概念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六、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七、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第二节期间 第八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第一节 诉讼时效 一、时效概述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 三、诉讼时效期的适用范围 四、诉讼时效类型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六、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延长。 七、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第二节期间 本章变化不大,章节由第七章改为第八章: 1.第一节诉讼时效中将“诉讼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改为“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延长”。
第八章 人身权 第二节 人格权一、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具体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 三、一般人格权 第三节 身 份 权 一、配偶权 配偶权的概念;配偶权的基本内容。 二、亲属权亲属权的概念;亲属权的基本内容。 第九章 人身权 第二节人格权 一、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一般人格权 三、具体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 三、一般人格权 本章结构内容变化不大,章节由第八章改为第九章: 1.第二节中颠倒了“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的顺序,并在“一般人格权”中新增了“婚姻自主权”。
第九章 物权法概述 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特征 二、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三、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四、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责任。 第十章 物权法概述 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二、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三、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四、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责任。 本章变化不大,章节由第九章改为第十章 : 1.第四节不动产登记中将“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特征”中删除特征,改为“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第十章 所有权 第三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第十一章 所有权 第三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本章变化较小,将章节由第十章改为第十一章: 将原有的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整节删除,改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并新增“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用益物权   本章仅由第十一章改为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担保物权的分类 三、担保物权的消失 第十四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担保物权的分类 三、担保物权的消灭 本章变化不大,章节由第十三章改为第十四章: 将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中的“担保物权的消失”改为“担保物权的灭失”。
第十四章 占有   第十五章 占有   本章仅由第十四章改为第十五章
第十四章 知识产权 第四节 商标权一、商标权概述;二、商标权的取得三、商标权的内容四、商标权的无效五、商标权的终止六、商标权的保护 第十五章 知识产权 第四节商标权 一、商标权概述; 二、商标权的取得 三、商标权的内容四、注册商标的无效五、商标权的终止 六、商标权的保护 本章变化不大,章节由第十四章改为第十五章: 第四节商标权中的“商标权的无效”改为“注册商标的无效”。
第十五章 债权概述 第二节 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债的发生 二、债的变更 三、债的消灭 第十六章 债权概述 第二节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债的发生根据 二、债的变更 三、债的消灭 本章变化较大,章节由第十五章改为第十六章: 1. 第二节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中的“债的发生”改为“债的发生根据”。 2.第四节无因管理变为第三节,其中的“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改为“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 3.第三节不当得利中的“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类型”改为“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和类型”。
第四节无因管理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三、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第三节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二、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三、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第三节不当得利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类型三、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第四节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二、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和类型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第十八章 婚姻家庭法 第五节 离婚制度一、离婚制度概述二、登记离婚 三、诉讼离婚 四、离婚的法律后果 第六节 收养制度 一、收养的概念和特征 二、收养关系的成立三、收养关系成立的效力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十九章 婚姻家庭法 第五节离婚制度 一、离婚制度概述 二、登记离婚 三、诉讼离婚 四、离婚的法律后果 五、离婚时的救济 第六节收养制度 一、收养的概念和特征 二、收养关系的成立 三、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 本章结构、内容变化较小,章节由第十八章改为第十九章: 1.第五节离婚制度中新增“离婚时的救济”。 2.第六节中收养制度中的“收养关系成立的效力”改为“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章继承法 第三节 遗嘱继承一、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三、遗赠的概念与特征 四、遗嘱的形式 五、遗嘱的有效条件 六、遗嘱无效的情形 七、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章 继承法 第三节遗嘱继承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三、遗赠的概念与特征 四、遗嘱的形式五、遗嘱的有效要件六、遗嘱无效的情形七、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本章内容结构变化较小,章节由第十九章改为第二十章: 将第三节遗嘱继承中的“遗嘱的有效条件”改为“易主的有效要件”。
第二十章 侵权责任 第一节侵权责任概述 一、侵权责任的概念 二、侵权责任的分类 第二十一章 侵权责任法 第一节侵权责任概述一、侵权责任的概念二、侵权责任的分类三、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聚合 本章变化较小,章节由第二十章改为第二十一章: 1.第一节侵权责任概述中新增“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聚合 ”。 2.将第四节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中的“财产损害赔偿”改为“财产损失赔偿”。
第四节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赔偿损失 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二、其他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第四节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赔偿损失 财产损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二、其他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科目 2017 2018 变化情况分析
章节 知识点 章节 知识点
民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民法概述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民法概述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本章变化不大 1.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增加“合法原则”、“绿色原则”。 2. 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中删除“禁止权力滥用原则”。
第三节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二、平等原则三、自愿原则 四、公平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七、公序良俗原则 第三节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二、平等原则 三、自愿原则四、公平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原则七、公序良俗原则 八、绿色原则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一、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保护。 二、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义务的分类。三、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概念;民事责任的特征;民事责任的分类。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一、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权利的保护。 二、民事义务 民事义务的概念;民事义务的分类。 第四节、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第五节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行为;自然事实。 本章变化较大 1.将第三节标题“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改成“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2.将“民事责任”及其具体内容设置成独立的第四节。 3.将“民事法律事实”设置成第五节。
第三章 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 第三章 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三、自然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本章变化较大 1.将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中的“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改为“自然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2.将第三节监护中的“监护的终止”改为“监护关系的终止”。 3.将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中的“宣告失踪的撤销”改为“失踪宣告的撤销;“宣告死亡的撤销”改为“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三节 监 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作用二、监护的分类三、监护人的设定四、监护人的职责五、监护的终止 第三节 监 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作用 二、监护的分类 三、监护人的设定 四、监护人的职责五、监护关系的终止
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失踪的后果;宣告失踪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宣告死亡的后果;宣告死亡的撤销。 第四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概念;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宣告失踪的后果;失踪宣告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宣告死亡的后果;死亡宣告的撤销。
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四章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法人概述 第四章 法人 第一节法人概述 本章变化较大。 1.将原来的章节标题由“法人与非法人组织”改为“法人”。 2.将原来的第二节法人的民事能力整节删除,新增“营利法人”章节以及“营利法人的概念”,“营利法人的机构”,“营利法人出资人的责任”。 3. 将原来的第三节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改为第五节,第三节新增“非营利法人”章节以及“非营利法人的概念”,“非营利法人的类型”。 4.将原来的第四节非法人组织设置成新的第五章,第四节新增“特别法人”章节以及“特别法人的概念”,“特别法人的类型”。
第二节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营利法人 一、营利法人的概念 二、营利法人的机构 三、营利法人出资人的责任
第三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一、法人的成立二、法人的变更三、法人的终止 第三节非营利法人 一、非营利法人的概念 二、非盈利法人的类型
  第四节非法人组织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的类型;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的变更;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第四节特别法人 一、特别法人的概念 二、特别法人的类型
    第五章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二、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本章变化较大,将“”非法人组织设置成独立的章节 1.增加“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2.将“合伙企业”设置成新的一节,并增加“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类型”,“普通合伙企业”及“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入伙与退伙”;“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3. 将“有限合伙企业”设置成新的一节,并增加“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入伙与退伙”;“有限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第二节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类型二、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入伙与退伙; 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三、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入伙与退伙;有限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本章变化较大 1.第三节意思表示中将“意思表示瑕疵”一节删除,新增“意思表示的生效和撤回”与“意思表示的解释”两节。 2.将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中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改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 3.将第六节“无效民事行为”改为第五节“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并将其中的所有“民事行为”改为“民事法律行为”。 4. 将第七节“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改为第六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并将其中的所有“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改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5. 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由第八节改为第七节。 6. 将“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由第五节改为第八节。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特征 二、意思表示的形式 三、意思表示瑕疵 第三节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特征二、意思表示的形式三、意思表示的生效和撤回 四、意思表示的解释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
第六节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情形 三、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三、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七节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第六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三、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行为的区别
第八节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第七节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章 代理 第一节代理概述一、代理的概念二、代理的特征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代理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二、代理的种类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本章结构变动较小,由原来的第六章改为第七章 1.将第一节代理概述中的“代理的特征”改为“代理的种类”。 2.将第二节代理的分类中的“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中删除“指定代理”,改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3. 将第五节的标题由代理关系的终止改为代理终止,并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中删除“指定代理”,改为“法定代理的终止”。
第二节代理的分类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二、本代理和再代理 三、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第二节代理的分类 一、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二、本代理和再代理三、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第三节代理权   第三节代理权  
第四节无权代理    第四节无权代理
第五节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二、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终止 第五节代理终止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二、法定代理的终止
第七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第一节 诉讼时效概述 一、时效概述二、诉讼时效的概念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六、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七、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第二节期间 第八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第一节 诉讼时效 一、时效概述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 三、诉讼时效期的适用范围 四、诉讼时效类型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六、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延长。 七、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第二节期间 本章变化不大,章节由第七章改为第八章: 1.第一节诉讼时效中将“诉讼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改为“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的延长”。
第八章 人身权 第二节 人格权一、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具体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 三、一般人格权 第三节 身 份 权 一、配偶权 配偶权的概念;配偶权的基本内容。 二、亲属权亲属权的概念;亲属权的基本内容。 第九章 人身权 第二节人格权 一、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一般人格权 三、具体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 三、一般人格权 本章结构内容变化不大,章节由第八章改为第九章: 1.第二节中颠倒了“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的顺序,并在“一般人格权”中新增了“婚姻自主权”。
第九章 物权法概述 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特征 二、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三、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四、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责任。 第十章 物权法概述 第四节 不动产登记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二、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三、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四、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责任。 本章变化不大,章节由第九章改为第十章 : 1.第四节不动产登记中将“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特征”中删除特征,改为“不动产登记的概念”。
第十章 所有权 第三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第十一章 所有权 第三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本章变化较小,将章节由第十章改为第十一章: 将原有的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整节删除,改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并新增“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   第十二章用益物权   本章仅由第十一章改为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担保物权的分类 三、担保物权的消失 第十四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担保物权的分类 三、担保物权的消灭 本章变化不大,章节由第十三章改为第十四章: 将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中的“担保物权的消失”改为“担保物权的灭失”。
第十四章 占有   第十五章 占有   本章仅由第十四章改为第十五章
第十四章 知识产权 第四节 商标权一、商标权概述;二、商标权的取得三、商标权的内容四、商标权的无效五、商标权的终止六、商标权的保护 第十五章 知识产权 第四节商标权 一、商标权概述; 二、商标权的取得 三、商标权的内容四、注册商标的无效五、商标权的终止 六、商标权的保护 本章变化不大,章节由第十四章改为第十五章: 第四节商标权中的“商标权的无效”改为“注册商标的无效”。
第十五章 债权概述 第二节 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债的发生 二、债的变更 三、债的消灭 第十六章 债权概述 第二节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一、债的发生根据 二、债的变更 三、债的消灭 本章变化较大,章节由第十五章改为第十六章: 1. 第二节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中的“债的发生”改为“债的发生根据”。 2.第四节无因管理变为第三节,其中的“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改为“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 3.第三节不当得利中的“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类型”改为“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和类型”。
第四节无因管理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三、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第三节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二、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要件三、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第三节不当得利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类型三、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第四节不当得利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二、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和类型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效力
   
第十八章 婚姻家庭法 第五节 离婚制度一、离婚制度概述二、登记离婚 三、诉讼离婚 四、离婚的法律后果 第六节 收养制度 一、收养的概念和特征 二、收养关系的成立三、收养关系成立的效力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十九章 婚姻家庭法 第五节离婚制度 一、离婚制度概述 二、登记离婚 三、诉讼离婚 四、离婚的法律后果 五、离婚时的救济 第六节收养制度 一、收养的概念和特征 二、收养关系的成立 三、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四、收养关系的解除 本章结构、内容变化较小,章节由第十八章改为第十九章: 1.第五节离婚制度中新增“离婚时的救济”。 2.第六节中收养制度中的“收养关系成立的效力”改为“收养关系成立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章继承法 第三节 遗嘱继承一、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三、遗赠的概念与特征 四、遗嘱的形式 五、遗嘱的有效条件 六、遗嘱无效的情形 七、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章 继承法 第三节遗嘱继承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二、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三、遗赠的概念与特征 四、遗嘱的形式五、遗嘱的有效要件六、遗嘱无效的情形七、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本章内容结构变化较小,章节由第十九章改为第二十章: 将第三节遗嘱继承中的“遗嘱的有效条件”改为“易主的有效要件”。
第二十章 侵权责任 第一节侵权责任概述 一、侵权责任的概念 二、侵权责任的分类 第二十一章 侵权责任法 第一节侵权责任概述一、侵权责任的概念二、侵权责任的分类三、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聚合 本章变化较小,章节由第二十章改为第二十一章: 1.第一节侵权责任概述中新增“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聚合 ”。 2.将第四节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中的“财产损害赔偿”改为“财产损失赔偿”。
第四节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赔偿损失 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二、其他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第四节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赔偿损失 财产损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二、其他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2018年大纲法理学的变化几乎没有,仅在第四章第二节增加了"法的价值的冲突的表现和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则"知识点。

2018年宪法的大纲变化不大,在第四章中取消了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改为财产权,增加了财产权的概念和私有财产保护的宪法规范体系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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