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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考研大纲宪法学部分考试分析变动对比

综合课变动主要体现在法理学与宪法部分,均为表述的完善。

综合课考查目标中调整为:掌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会涉及到具体表述的变化。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主要原则新增:党的领导原则。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新增:专门委员会与调查委员会。但是这两个内容在22版考试分析中均有体现,因此不能算纯粹的新增。其他法理学与宪法均为表述的完善,法制史无变化。

23法硕非法学/法学考试大纲变动对比
宪法学 第五章国家机构
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
党的领导原则 增加
  第五章国家机构第八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 整节变动及完善
1.新增专门委员会;调查委员会
2.标题做出调整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拆分成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完整版: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主要职权;会议制度;专门委员会;调查委员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性质和地位;组成和任期;主要职权;会议制度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性质和地位 ;组成和任期;主要职权;领导体制;派出机关。
 

宪法学考试分析详细变动

(仅限实质性变动,字词、标点、法条条文序号的修订等细节表述的完善等未列举)

宪法学
第一章
第一节 宪法概述 将“宪法效力的最高性”第一行的”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为对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调整成”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为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如中南美洲的哥伦比亚、智利、秘鲁及大洋洲的新西兰等国的宪法就是这样。调整为1848年《意大利宪法》就是这样。
第二节 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1954年《宪法》是一部好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调整为: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在”中国先行宪法的内容和特点“部分,将”第三、强调加强民主与法制“中的”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一系列民主原则,如民主集中制、任期限任制、首长负责制“中删除“任期限任制。”
1993年宪法修正案:表述调整
主要修改之处为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及"改革开放”正式写进宪法:确立“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的法律地位,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2004年宪法修正案
对该部分的”第二,对”经济制度“的修改,体现了保护”私权“的精神。“部分,将原来的 4个小点,修改为 3 个小点,删除了 2022 分析原来第 1 点有关”完善征用制度“的段落。
2018年宪法修正案(1)删除了展现了中国对世界各国的责任
第三节 宪法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第二段第一行调整为: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
第二段第四行调整为”一切政治结合均旨在维护人类自然的和不受时效约束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与反抗压迫。
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最后一句话调整为:中国先后批准加入了26项国际人权文书,其中包括6项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
法治原则-法律保留
《立法法》第8条部……调整:例如,根据《立法法》第 8 条和第 9 条的规定,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未制定法律的,只能制定法律,不能由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
  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
近代的分权学说……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联盟权调整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
第二章
第一节 宪法制定概述 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以中国共产党为代表的的中国人民事实上成为宪法制定的主体。
第四节 宪法监督 删除:立法机关模式在实践中虽然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其局限性也相当明显,最突出的表现是不能体现合宪性审查机构的专门性和裁判过程的司法性,特别是无法解决自身监督自身立法的问题。
第三章
第一节 国家性质 中国的所有制形式
将“三资经济”统一调整为“外商投资经济”
第三节 选举制度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1983年施行的……
”取保候审、被监视居住、正在受拘留处罚的,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调整为正在取保候审、被监视居住、被劳动教养、受拘留处罚的,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在原理上,直接选举是比间接选举更完备、更科学的一种选举方式,它不仅有利于选民表达自己的意愿,而且也有利于代表联系选民,向选民负责和报告工作”调整为“我国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实际情况。”
第四节 政党制度 政党与近代民主政治
段尾增加:政党制度将平等、竞争机制引入国家政权领域中,使民主制度公开化、程序化、规范化、拓宽了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的途径。
第五节 国家结构形式 行政区划及其变更的法律程序
第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后增加: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简称排列顺序的变更。
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征,在“第三、特别行政区由当地人管理。”中增加“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必须以爱国者为主体,对国家效忠是从政者必须遵循的基本政治伦理。”
第四章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人民和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二段将“而这种入宪入法” 调整为“把人权的有关概念、理论载入宪法和法律”;
第三段最后的“2004 年,入权入宪” 调整为“2004 年,颁布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
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的效力
删除第一自然段从“立法者拘束说”后面的三行字,第二自然段的第一句话。
出版自由
删除最后的“目前以行政法规形式来规范我国的出版活动应属权宜之计,应当尽快颁行《出版法》以进一步保障宪法中出版自由的实现。”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示威的举行、时间、地点等调整为:示威的目的、口号、方式、人数、时间、地点等。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1)-(4)表述调整。
删除(5)
国家赔偿请求权
调整为:刑事赔偿的范围则包括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情形。
第三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
有关国家秘密的范围调整为国家重大决策秘密、国防和外交秘密、经济秘密、科技秘密、国家安全和追查刑事犯罪秘密等。
第五章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的主要原则
新增: 党的领导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最高政治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中发挥领导核心的作用,并发挥党组织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中的领导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党和国家机构履行职责全过程,推动各方协调行动,形成合力。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组成和任期 部分,在第二段最后新增“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另行规定。
会议制度和工作方式
将“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大议。“调整为“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大会议。
代表的权利
最后一句话调整为:国家根据实际需要给予适当的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
代表的义务
(2)新增: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定程序罢免其所选出的代表。
第四节 国务院 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6)新增:主观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组成和任期-人民法院的组成
删除”交通运输审判庭“
删除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必须是年满 23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公民。
人民检察院-领导体制
(1)主要组成人员的任免。后新增”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第八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本部分新增及变动较大,建议直接使用新版考试分析进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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