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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24考研的考生注意啦,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大家在确定考研目标院校前,一定要仔细阅读目标院校的招生简章,避免最后在报名时出现无法报考的情况等,下面是详细介绍。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贯彻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使命,紧扣新时代高素质过硬公安队伍建设需要,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培养制度改革要求,突出政治标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主动接受考生、纪检监察督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条 我校招收的硕士研究生,按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类型,按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简称刑警学院。英文名称为Criminal Investigation Police University of China,英文简称为CIPUC。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83号。

第五条 我校是公安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公安特色鲜明,面向国家战略需要、公安实战需求和警务学术前沿,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推动公安事业发展进步。

我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坚持围绕实战、融入实战、服务实战、引领实战,突出忠诚警魂培育,强化纪律作风养成,着力培养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素质优良的应用创新型公安专业人才,为公安机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第六条 我校现有公安学、公安技术、法学3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法医学1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警务、法律、应用心理、公共管理4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涵盖法学、工学、医学等学科门类。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我校成立由党委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研究生院、纪检监察处、后勤工作处主要负责人,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各学位授权点导师组组长担任成员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协调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八条 我校研究生院负责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我校纪检监察处负责对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依法依规维护考生和工作人员权益。

第四章 招生学科专业与招生计划

第十条 我校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为公安学、公安技术、法学、法医学,以及警务、法律、应用心理、公共管理,详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附件1)。

第十一条 我校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公安部下达为准。

根据公安工作高负荷、高对抗、高压力、高风险等特点和人民警察职业的特殊要求,我校公安学、公安技术2个一级学科录取女生人数不超过本学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5%(普通招生计划、推荐免试招生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招生计划分别执行该比例)。

我校2022年硕士研究生招生总计划为488人(含“退役大学生”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16人),其中:全日制学术学位190人、全日制专业学位260人、非全日制专业学位38人,供参考。

第十二条 我校继续编制“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最终以教育部下达为准。招生学科专业及有关要求见附件2。

第十三条 我校继续接收全国高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另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3年接收推荐免试考生攻读硕士研究生章程》。

第十四条 根据《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我校继续接收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五章 报考条件

第十五条 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良好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五)符合《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学业水平;

(六)无国家法定考试作弊记录,在校期间未受过开除学籍处分,工作期间未受过记大过及以上或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及以上处分,未受过开除团籍的团纪处分或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的党纪处分;

(七)定向就业考生,报考前须经工作单位同意,复试时须由工作单位书面出具同意就读意见等。

第十六条 报考公安学、公安技术2个一级学科下各二级学科(以下合称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的考生(限选报“非定向就业”类型),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志愿从事公安工作,热爱人民公安事业;

(二)入学时年龄不超过二十七周岁(即1996年9月1日以后出生);

(三)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学科研究生招生政治考察标准(见附件3);

(四)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学科研究生招生体检和体能测评标准(见附件4、5);

(五)不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试用期或约定服务期内。

第十七条 报考警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限选报“定向就业”类型),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为公安机关及所属单位或国家移民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的在职人民警察,入学时应具有2年以上警务工作经历(即2021年8月31日前参加公安工作);

(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入学时年龄不超过四十五周岁(即1978年9月1日以后出生);

(四)身体健康,未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所列疾病;

(五)现实表现良好;

(六)工作单位同意(复试时须由工作单位书面出具同意就读意见)。

第十八条 报考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限选报“定向就业”类型),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应为公安机关及所属单位或国家移民管理机构及所属单位的在职人民警察;

(二)入学前本科毕业满3年(即2020年8月31日前取得本科毕业证书),或高职高专毕业满5年(即2018年8月31日前取得高职高专毕业证书)且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或已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并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即2021年8月31日前参加工作);

(三)入学时年龄不超过四十五周岁(即1978年9月1日以后出生);

(四)身体健康,未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所列疾病;

(五)现实表现良好;

(六)工作单位同意(复试时须由工作单位书面出具同意就读意见)。

第十九条 报考我校法学一级学科、法医学二级学科和法律、应用心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未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所列疾病(报考法医学专业的,还须无色盲、色弱、嗅觉迟钝);

(二)现实表现良好。

第二十条 报考我校公安技术学科人体检验与鉴定技术研究方向的考生,报考前所学专业应为医学门类中的基础医学类、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法医学类、医学技术类、护理学类专业,或者理学门类中的生物科学类专业(生态学专业除外)。

第二十一条 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报考前所学专业应为非法学专业;报考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报考前所学专业应为法学专业;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可报考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详见《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报考我校“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相关报考条件者,详见《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2022年我校“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生16人,供参考。

第二十三条 报考我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原则上应能脱产攻读。报考我校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在职人员(限报考“定向就业”类型)。

第六章 报名与审查

第二十四条 考生应当按照《管理规定》《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告》有关要求进行报名。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

第二十五条 网上报名时间为2022年10月5日至10月25日每天9:00-22:00,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22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天9:00-22:00。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照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我校网上公告有关要求进行报名。

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上报名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含初试和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网上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工作安排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确定和公布。考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在网上核对并确认网上报名信息。

第二十七条 考生报名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报考我校警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限选报“定向就业”类型,并慎重选择报考学院(系、所),填写备用信息,详见附件6;

(二)报考我校“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应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信息;

(三)在校研究生报考的,须在2022年10月25日前向我校提供所在培养单位书面出具的同意报考材料。

第二十八条 我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网上确认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定考生的考试资格。考生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符的,不予准考。

第七章 初 试

第二十九条 初试按照《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组织实施,时间为2022年12月24日至25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初试科目详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考试范围、参考书目等详见我校官网已公布的202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自命题科目考试大纲。

第八章 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

第三十条 报考我校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含推荐免试生),应参加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具体组织实施安排以公安部通知为准(预计于2023年3月或4月开展),参加人员名单由我校根据国家分数线、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和初试成绩等研究确定。

政治考察的内容、标准、程序和要求,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有关规定执行。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思维表达能力、身体协调能力、心理素质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体检的项目、标准、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有关规定执行。体能测评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规则,参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3、4、5。

政治考察、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评结论不合格者,不予复试,不予录取。

第九章 复 试

第三十一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要求,研究确定复试时间、内容、方式、成绩使用办法等,并提前在我校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二条 我校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以及招生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等情况,研究确定复试分数线和进入复试环节的考生名单。复试采取差额形式,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120%。

复试重点考查考生的专业知识技能掌握程度、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等。复试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笔试、专业面试、英语测试(含笔试(含听力)和口语测试)等。

复试前,我校对考生的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复试。

第三十三条 复试时,除报考法律硕士(非法学)、公共管理硕士外,其他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还须加试,加试科目详见《中国刑事警察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专业目录》。同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学历证书或本科结业证书;

(二)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或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成绩单;

(三)近五年公开发表的与所报考学科专业相关的3篇以上学术论文,含1篇5000字以上学术论文;

(四)补修所报考学科专业本科课程证明材料(需由补修学校教务部门签章)。

第三十四条 复试时,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的应届本科毕业生需要加试。加试科目为文法类(报考公安学、法学、法律、应用心理等)计算机基础理论、法制史(含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理工类(报考公安技术、法医学等)高等数学、普通物理。

第十章 调 剂

第三十五条 我校根据复试录取情况,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要求,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发布招生计划余额信息以及调剂工作办法(包括接收考生调剂的时间、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调剂复试办法等),并受理符合条件考生的调剂申请。

对于未完成的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申请调剂考生应当符合我校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并且政治考察、面试、体检和体能测评结论均合格。

第十一章 体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第三十六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要求,组织对报考警务专业学位以及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复试考生进行体检。体检结论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三十七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要求,遵循实事求是原则,组织对报考警务专业学位以及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复试考生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论不合格的,不予录取。

第十二章 录 取

第三十八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根据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的初试和复试成绩、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身体条件、心理素质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三十九条 “非定向就业”考生录取后档案需转入我校;定向就业考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我校、工作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录取后档案不转我校。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工作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的,我校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章 复 查

第四十条 被录取考生(同等学历人员除外)应于2023年9月1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届时未取得的,取消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四十一条 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入学后,我校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报考资格复审、生源地复核、政治考察复核、档案复审和体检复检等复查工作。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警务专业学位以及其他学科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入学后,我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生入学复查工作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新生复查工作。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不予注册学籍。

第十四章 毕业就业

第四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于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硕士研究生,我校将颁发相应的、注明学习方式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硕士学位证书。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的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第四十三条 根据《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我校公安学科硕士研究生在毕业时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人民警察报考资格条件的,可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统一招警考试。

其他硕士研究生不能参加公安机关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统一考试。其中,非定向就业的毕业生自主择业。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公安学科和警务、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统一着制式警服,佩戴学员标识,实行警务化管理。法学、法医学和法律、应用心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统一着装,参照《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生警务化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学制均为3年。学习方式如下:

(一)全日制学术学位,以及全日制法律、应用心理专业学位:全脱产学习;

(二)全日制警务、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第一至三学期每学期集中授课6-8周,其余时间安排社会实践、撰写毕业论文等;

(三)非全日制警务、法律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灵活安排授课时间。

第四十六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我校硕士研究生学费收费标准为:

(一)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法律、应用心理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8000元/学年;

(二)警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10000元/学年;

(三)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15000元/学年;

(四)非全日制法律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第一学年12000元,第二学年12000元,第三学年11000元。

第四十七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住宿费收费标准为:

(一)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法律、应用心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1000元/学年;

(二)全日制警务、公共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非全日制法律、警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安排在刑事技术培训中心住宿,收费标准按照辽宁省普通高校住宿费现行物价标准1200元/学年收取。

第四十八条 我校建有完善的研究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等多种渠道,支持研究生完成学业。参考标准如下:国家奖学金20000元/学年;学业奖学金一等12000元/学年、二等8000元/学年、三等5000元/学年;国家助学金6000元/学年,具体按照《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硕士研究生不参与学业奖学金评比,不享受助学金及公费医疗。硕士研究生的警用生活用品费,按照本年度中标生产厂家提供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五十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行“阳光工程”,接受有关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全程监督。我校不举办考研辅导班,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或开展辅导培训,不提供往年试题,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考试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或学籍。考生如遇非法冒名网站、微信、邮件、电话等诈骗信息,可向我校举报或报警。

第五十一条 我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联系电话:(024)86982954,电子信箱:xjw@cipuc.edu.cn。

第五十二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联系方式:

(一)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塔湾街83号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二)邮编:110854;

(三)联系电话:(024)86982292;

(四)网址:http://www.cipuc.edu.cn;

(五)邮箱:yjszsb@cipuc.edu.cn。

第五十三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以往制度规定若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若本章程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http://zsjy.cipuc.edu.cn/info/1034/235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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