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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考研:法硕知识点——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概念及效果
法硕考试科目一共分为五科,民法、刑法、法理、宪法、法制史,不知道大家都复习得怎么样了?由于疫情的原因,大家都在家备考,即使在家复习也不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启航教育小编为同学们梳理了民法学的知识点,快来看看吧。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
1、概念
这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对于效力未定之行为,民法通则没有作出体系化规定,但在具体制度中却规定了效力未定行为。合同法第48条之无权代理、第51条之无权处分、第84条之债务承担皆为对效力未定行为之规定,该法第47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的规定,也是对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补充。
2、效力未定行为的特点,是行为人已完成行为,行为外表已健全,但其效力却有赖于第三人表示是“同意”还是“不同意”,第三人的行为属于辅助行为,在作出前该行为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
3、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不同,可撤销行为在撤销前是有效的民事行为,只是在撤销后溯及开始发生无效后果,其效力“有效”或“无效”有待表意人定夺而效力未定行为的法律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在确定前既非有效亦非无效,究竟是有效或无效有待第三人定夺。
4、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也不同,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不可能起死回生而效力未定行为,效力既可能向有效发展,也可能归于无效。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
1、追认
追认是追认权人实施的使他人效力未定行为发生效力的补助行为。追认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意思表示完成时生效,其作用在于补足效力未定行为所欠缺的法律要件。
追认权主体为谁,因行为的类型不同而不同。在无权处分,追认权属于处分权人在无权代理,追认权属于本人(即被代理人)在债务承担,追认权属于债权人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待追认行为,追认权属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的实施方式,应由当事人以意思通知方式,向效力未定行为的相对人实施。
追认行为完成若使效力未定行为生效要件补足,除非追认权人有特别声明,效力未定行为溯及自始发生效力。
2、催告权
这是指相对人告知事实并催促追认权人在给定的期间内实施追认的权利。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规定,相对人催促追认权人行使追认权时,可以给予一个月的追认期间,若在此期间不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
3、撤销权
(1)这是指效力未定行为的相对人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
(2)撤销权与催促权都是相对人的权利,两者的不同主要在于对效力未定行为的期待不同,相对人行使催促权,表示期待追认权人追认该行为,使其生效,而行使撤销权,则表明相对人不希望该行为生效。
(3)撤销权的法律要件是:
A.撤销权的发生须在追认权人未予追认前,追认权一旦行使,效力未定行为即生效,相对人不得行使该项撤销权。
B.撤销之意思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C.相对人须为善意,即对效力未定行为欠缺生效要件没有过失。如明知对方行为人能力欠缺而为之,则不得享有撤销权。
民法学的知识点比较多也繁杂,同学们要建立知识架构,形成系统的脉络,这样才能对整个知识点有全面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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