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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研复习笔记之无因管理

第十六章 债权概述

第四节 无因管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是事实行为。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他人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但不包括公益事业。管理是指处理事务的行为,包括事实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但并非对所有事务的管理均会构成无因管理。通说认为,管理下列事务的,一般不发生无因管理:违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依法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或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

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无因管理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该意思无须表示,只要管理行为在客观上避免了他人利益受损且管理人不纯粹是出于为自己谋利的目的,就构成无因管理行为,即使管理人主观上有为自己的动机且在客观上使自己同时受益,仍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3.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有无法律上的义务应当以管理人开始管理时的客观事实而定。

三、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形成债的关系,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或服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承担适当管理、通知以及报告与计算的义务;本人负有偿付该费用的义务。

此处的必要费用,包括管理人在管理或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该必要费用,一般以本人所受利益范围为限。管理人为本人利益而以管理人的名义负担的债务,有权要求本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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