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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海政法学院考研复试工作办法

 2019-05-27 09:48:21

上海政法学院 考研 复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关于研究生复试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复试工作,全面考核考生的综合素质,做到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处根据当年国家公布的复试分数线及有关研究生招生政策,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复试工作方案,确定复试条件,报硕士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

第二章 复试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复试考核坚持全面、科学、客观、公正、择优的原则。复试过程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严格执行招生法规政策规定,维护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的公信力,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复试不合格或未参加复试者,不得录取。

第四条 复试名单的确定采取差额制,按照教育部要求的比例确定复试考生名单。我校当年招生计划数与取得复试资格考生数的比例不低于1︰1.2。

第五条 复试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和回避制度。

第六条 复试工作实行监督制度和巡视制度。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及研究生处将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选派专门人员参与复试过程。

第七条 考生总成绩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两部分构成,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占比为7:3。初复试成绩按7:3加权后的总成绩作为确定考生拟录取与否的依据。

第三章 复试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 学校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校长担任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管副校长、学校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学位点负责人、研究生处处长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复试工作小组,研究生处处长担任复试工作小组组长、研究生处工作人员为复试工作小组成员。

第九条 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部署开展复试各项工作。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落实复试工作的实施。

第十条 学校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学校纪委书记担任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组长,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担任副组长,学校纪委委员、相关工作人员为监察小组成员。

第十一条 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对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工作进行全面、有效监督。

复试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在学校复试工作小组的协调指导下,统筹组织实施笔试、综合面试等复试工作环节,统筹确定评分标准、程序,统筹组织各学位点复试小组。

复试小组负责评估考生综合面试的具体表现、综合水平,并按照规定标准与程序予以科学全面的评价。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复试工作安排成立若干复试小组,每个复试小组由3—5名成单数的教师组成,并设立组长1名。复试小组成员所从事的专业方向应尽量涵盖复试考生的报考专业。英语听力及口语考核在面试环节完成。复试小组成员必须严谨求实、办事公正,如当年有直系亲属报考的,则该复试小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小组成员应当由具有副高(含)以上职称的导师担任,组长由学科负责人或者本学科副高(含)以上职称的资深教师担任。

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小组成员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含)以上职称,可结合复试工作实际遴选具有博士学位、实务经验丰富的中级职称教师,组长由学科负责人或者本学科副高(含)以上职称的资深教师担任。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小组成员的组成应考虑学科领域的应用性与交叉性。

第十五条 每个复试小组安排秘书一名,负责记录复试情况。秘书不参加复试的考核和评判。

第十六条 应当遴选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作风过硬的人员参与复试工作,加强对复试工作人员、复试教师的培训,严肃招生纪律,规范复试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严格执行复试工作责任制,维护复试录取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保证复试工作每个环节责任到人。

第五章 复试考生的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 复试考生的资格审查包括查验考生身份、核对考生报名信息及材料、审核考生报考条件三个部分。

第十八条 复试考生的资格审查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审查结果由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未按规定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的考生,在将规定的材料补齐后方能参加复试。经审查不符合国家及我校报考条件的考生,取消其复试资格。报名考试及复试时提供虚假信息及材料的考生,取消其复试资格,情节严重的,除取消复试资格外,不得申请调剂,并酌情取消其在1—3年内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的资格。

第六章 复试加分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条 按照教育部关于研究生招生复试加分的相关规定,凡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的考生,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复试报到时,考生需要向招生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章 复试的形式和内容

第二十一条 复试形式包括笔试和面试。

第二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复试包括专业综合知识笔试、综合素质面试(含英语听力及口语考核),以及同等学力加试。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处负责组织专业综合知识笔试和综合素质面试(含英语听力及口语考核),考试科目和参考书目在当年的招生简章中列出。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对以同等学力报考我校的考生进行专业课加试。加试科目为本专业2门法学主干课程,试卷的难易程度须符合法学本科教学大纲的相关要求。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考试时间为每门2小时,每门试卷满分为150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合格。

加试科目一门(含一门)以上不合格者,视为复试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各复试小组负责考核考生的英语口语水平以及综合素质。

综合素质考核主要考核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专业素质,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科研经历及科研水平,对原所从事专业及所报考专业的专业知识及前沿知识的掌握情况,学术思想,相关专业技能及综合应用知识的能力,思维的敏锐性及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创新意识及进取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复试总分220分,其中专业综合知识笔试100分,综合素质面试120分(含英语听说20分)。

第八章 复试程序

第二十七条 初试成绩合格、符合我校硕士研究生复试条件的考生须持本人准考证、身份证件、最后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往届生)、在校历年学习成绩单(需加盖本科学校教务部门公章,同等学力考生提供专科成绩单及本科至少四门以上主干课程成绩单、CET四级证书原件)等材料按规定时间到研究生处报到。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处负责审查复试考生的复试资格,组织复试考生笔试、综合面试和同等学力考生加试。

第二十九条 各复试小组组长在复试前须查验考生身份,确认无误后,再组织考核。

各小组复试标准须相对统一,复试小组每个考官独立打分,复试小组组长负责核定最终复试成绩,并签名确认,秘书负责做好复试记录。

第三十条 研究生处负责公布复试成绩,并汇总复试结果(包括初复试成绩加权、核算总成绩、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三十一条 复试结束后,研究生处应及时公布复试结果并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

第九章 调剂

第三十二条 调剂包括一志愿考生校内调剂、外校考生调入和校内考生外调三种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上线考生数量不足的学科(专业),优先接收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相近专业上线考生的调剂。校外调剂生源的基本要求为达到国家A类地区初试要求的合格线。

第三十四条 接收校外调剂生由研究生处根据各学科生源余缺情况统一组织,并由研究生处通过教育部研究生调剂网统一发布调剂信息。校内考生外调的由考生本人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申请,研究生处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统一办理。未达到全国复试分数线的考生,其报考材料不能转寄其他院校。

第十章 复试工作的监督复议

第三十五条 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管理,加强对复试工作过程的领导,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事件。

第三十六条 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开展全面监督,对复试工作进行全程巡视和全程备案。

第三十七条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学校有关网站及时公布复试资格基本要求、复试名单、复试工作方案、复试结果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 实行复议制度,学校保证投诉、申诉和监督渠道的畅通,指定专人受理和负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在复试工作期间,教育部、上级部门或学校有新的政策和规定,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小组将及时通告,并遵照执行。

第四十条 复试工作要加强保密,复试内容、复试小组成员名单等不得向外泄露。

第四十一条 对复试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或其他干扰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行为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经考核,专业能力和科研成果特别突出的考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第四十三条 考生对复试成绩和结果有异议的,由本人提交书面复议申请,研究生处组织复核。复核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考生。

第四十四条 各学科、专业招收硕士研究生人数将根据国家正式下达的招生计划以及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的需要确定。招生简章中所列的各专业招生人数仅供参考。

第四十五条 考生应提交二级甲等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体检内容见《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复试体检表》(可在我校研究生处“资源下载”栏目下载)。也可以使用体检医院出具的体检表,需加盖医院体检公章。

第四十六条 政审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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